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5刑初1959号
裁判日期:2021年7月7日
案由: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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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莹,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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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莹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某店内,利用自主结账设备,以不结账、少结账的方式,先后30余次盗窃超市内在售盒饭、蛋糕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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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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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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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