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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利用“自助收银”实施盗窃,侥幸“逃单”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京法网事 | 作者:杨盛宾 姚日辉 | 发布时间: 2022-08-01 | 3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国内各大连锁超市陆续推出了“自助结账”服务,顾客选购商品后,除了可以选择由超市人工柜台结算,还可以自行到超市的结算机器上给商品扫码,使用移动支付App自助完成付款结账。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自助结账为顾客带来了便利,节约了超市的人力成本,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助收银“逃单”的现象频频发生,重者甚至构成盗窃犯罪。那么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置,又应该如何预防?

       本文转载自:知乎-京法网事专栏



       近年来,国内各大连锁超市陆续推出了“自助结账”服务,顾客选购商品后,除了可以选择由超市人工柜台结算,还可以自行到超市的结算机器上给商品扫码,使用移动支付App自助完成付款结账。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自助结账为顾客带来了便利,节约了超市的人力成本,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助收银“逃单”的现象频频发生,重者甚至构成盗窃犯罪。那么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置,又应该如何预防? 


        2021年12月24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分析及预防”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大兴法院审理的“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进行通报,剖析此类犯罪原因,并结合三个典型案例阐释相关法律法规,给出防范此类犯罪的法律建议。



        本次新闻发布会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由大兴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范忠良主持。七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及多家新闻媒体应邀线上参会。

 

        据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庆安介绍,该院近年来受理的“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呈现多发态势,仅2020年至今,审结此类案件54件,占同阶段盗窃类案件量的14.1%,共判处罪犯64人;从判处刑罚来看,大多拘役二到六个月,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多为一千元到两千元,最高罚金一万元。此类案件不同于普通盗窃案件,主要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盗窃手段趋同、盗窃数额少赔偿金额多、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部分超市在初期发现作案人作案时处理不及时等特点。经总结分析,“自助收银”超市盗窃类案件犯罪原因,一方面为犯罪人法律认知存在偏差、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为部分超市监管、提示不到位,个别超市在发现此现象后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行为性质升级。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在某超市内,利用超市购物软件自助结账时,采用在自由购通道自助结账区不扫描部分商品少结账,或者扫码后再删除所购商品的方式,17次窃取店内红虾仁、植物黄油、鸡蛋等商品。2020年11月,甲在盗窃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00余元。后甲的家属赔偿了超市全部损失并得到超市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法院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先后于2019年9月8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5日在某超市内,利用超市购物软件自助结账时,相互配合,将选购商品部分不扫码结账,共同窃取该店商品。2019年9月15日二人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面包、包子、水饺等物品,后民警在二人暂住地起获未结账商品洗发露2瓶。案件办理过程中,二人退赔该超市未结账商品价款人民币500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甲大学本科文化,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长,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先后9次在某生鲜超市通过故意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盗窃润肤乳、保湿乳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2021月3月,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在甲的住处扣押了保湿乳液、洗面霜、按摩油等物品,案发后发还被害单位。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甲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标准,在北京市,“数额较大”为2000元,“数额巨大”为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


        关于“多次盗窃”的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于盗窃罪罚金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对盗窃数额虽不高,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因“自助收银”类盗窃的数额多数达不到2000元的定罪标准,故该类案件多以“多次盗窃”定罪,罚金也多为一千元至数千元。


        法官提示


        (一)公众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公众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网的情况出现。同时倡导大家积极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家中老人、孩子或者朋友进行普及。大兴法院也将在重点区域针对消费者群体开展系列普法讲座,并借助官方新闻媒体平台、公众号发布普法文章及新媒体作品,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提高社会公众的尊法、守法意识,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彻底杜绝侥幸心理

        时刻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自助收银台的每台机器一般都配备了摄像头,一些不法分子自以为漏扫商品的行为躲过了现场巡视员的眼睛,却无法逃脱时时刻刻监控每个人行为的“电子眼”。在大数据时代,进出超市、进行支付等行为均会留有痕迹,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行为人很容易会被锁定。任何违法犯罪,无论数额大小、情节轻重,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为了贪小便宜而酿成大错。


        (三)超市要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

        超市应在自助结账区、商品被盗高发区等区域张贴显著提醒标志和法律规定,警醒不法之人,倡导文明消费,避免不教而诛。要发挥多种防盗手段的作用,比如监控系统,坚持监控录像全覆盖的原则,尤其自助结账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并进行提示。推广温馨提示的适用,超市在发现顾客存在少结账或漏结账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客服,由客服采用APP推送的方式及时提醒顾客,让其补交货款,温馨提示使顾客意识到自己不交或少交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以后不敢再实施类似的行为。上述做法既能减少超市的损失,又能避免顾客继续盗窃,乃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超市也应警惕掉入犯罪陷阱

        从法律角度讲,发现盗窃行为留取证据后故意不提醒,直到达到犯罪标准后再向行为人索要高价赔偿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一线之隔。近年来,超市工作人员因为敲诈勒索盗窃商品的顾客从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超市工作人员也应当提高法律认知水平,遵纪守法,遵循公序良俗。另外,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索要高价赔偿的方式并非正当的盈利模式,如果经常发生此类案件也会降低超市在居民心中的信誉度,进而影响正常收入。商超应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依法依规办事的边界感,为大家做好榜样,不能试图钻法律的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供稿:大兴法院


        图片:钱坤


        编辑:杨盛宾 姚日辉